2017-11-21 17:31:19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出入境货物通关效率,质检总局依法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进行了优化,发布了《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2017年第89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天津检验检疫局为落实好质检总局公告要求,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检总局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货物风险高低和企业信用水平,统一设置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比例,抽批比例较之前大幅降低。
二、天津检验检疫局按照质检总局统一设置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比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抽批,抽批抽中的货物,按规定比例实施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检疫;抽批未抽中的货物,在收发货人出具合格保证的基础上,实施“审单放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经审单符合要求的,予以通关放行。审单包括但不限于对注册、认可和批准,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的审核等合格评定程序。
三、我国首次入境以及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入境货物,按规定实施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检疫。需要隔离检疫以及检疫处理的,按规定执行。
四、在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提供出境货物发货人或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参考样式见附件)
五、对未提供合格保证或合格保证经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报检信息不符合审单放行的条件或合格评定要求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总局各业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必须实施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货物,应转入施检部门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或不合格处置。
六、合格保证的提供方式包括批批提供和长期备案两种,批批提供指报检人每次报检时将合格保证作为随附单证之一进行提供,可提供纸质正本或通过“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上传,企业报检时应在申报端随附单据勾选“合格保证”项;长期备案指出境货物发货人或进境货物收货人通过“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上传合格保证并作为备案留存,由企业主管分支机构负责审核,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报检时无需再次提供。
七、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入境货物包括: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客户依法申请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情况。报检人在发送报检信息时,应准确勾选“所需单证”类型。
八、收发货人和报检人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出现重复申报,不落实“合格保证”承诺内容等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将按照企业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九、天津检验检疫机构将充分发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系统(e-CIQ)的作用,大力推进从受理报检到签证放行全流程无纸化,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和签证放行工作,请企业给予监督。
附件: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参考样式)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10月31日